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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汽車衡檢定的原則
電子汽車衡檢定的原則如下:
(1)各類電子汽車衡應配有相應的四等標準硅碼,砝碼總質量應達到或超過衡重zui大使用量。
(2)電子汽車衡的準確度應達到“電子汽車衡檢定規(guī)程”規(guī)定的“使用中”允差標準。
(3)移動式電子汽車衡用于鑒重時,在每批商品衡重前應先行校準方可使用。
(4)固定式電子汽車衡應建立技術檔案,并依照周期檢定技術數據來掌握使用,凡附有儀表白校裝置的,使用前電子汽車衡應進行自校。
(5)計量性能經周期檢定合格后,其儀表顯數的可調部位(包括設定計量參數、線性等調撥鍵)應加以封識。
(6)各類建立技術檔案的電子汽車衡,除掌握周期檢定記錄(原始和調動)的數據外,對日常使用中試驗數據(包括重復性、比對等)應記錄在案;出現偶發(fā)事故,對原始數據和修調數據以及處理全過程,應詳細進行記錄,以便查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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